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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要不要負責任?

網路世界無限發達,無遠弗屆,由陳冠希自拍事件中即可驗證。但無論是網站‧部落格的經營,甚或MSN,都讓我這個年近半百的公關人感到內心恐慌,因為即便是網路的發達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無限的便利,但網路似乎也同時造就了一些不負責任的人、或者讓更多人可以放心地選擇不去負責自己的言論。

 

年輕人從網路中自由放縱交友、隨心隨意地上傳下載色情下流影音照片;淫穢或似是而非的言論更可以經由關鍵字輕易蒐尋;找美眉來個一夜情不用負道德責任;而仇恨一個人更可以在不公開回應的部落格上盡情抹黑、散播黑函。

但事實上,這些不負責任的言論,真的可以不用負責嗎?我們應該瞭解,所有你在虛擬場所所做的行為,也可以視同在實體場所的所作所為。甚至由於網路的大量、快速傳播特性,使得虛擬場所的犯罪行為與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犯罪來得大。像是曾有某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呼校長是哈巴狗,就被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則,記該生大過一次。像是某政大學生因不 滿 教授的教學考試方式,曾兩度在網路校園版電子布告欄上張貼抵毀性文章,該學生最後被台北地院認定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更慘的是,因被告為前後兩次誹謗,視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血淋淋的陳冠希事件發展至第三天起即由警方介入處理,現今連同散播光碟者都有罪了,還有人可以不負責任嗎?

近來,由於在服務企業客戶的案例中因接觸相關網路毀謗犯罪事件,所以有幸也發現了一些『網路有法可管』的機會點。在此,我一定要再次提醒一些年輕人或喜歡寫些不負責言論的朋友,千萬不要誤觸法網,台灣目前雖然沒有網路警局,但只要經各地方轄區警局報案,網路警察就可依案調查,不要以為你的部落格IP位置受害者找不到,網路警察只要依辦案需求,很快就會找到你!不要率性地在網路部落格上公然侮辱他人或毀損他人之名譽,不要在網路上隨意散布猥褻圖片,侵犯他人之隱私;因為這些行為都不亞於你在百貨公司前拿著麥克風辱罵他人或者在街頭上散發猥褻圖片‧或是在任何公開場合中販賣這些淫穢圖片。

據刑事局資料顯示,由於網路領域已不再是虛擬世界而避居於法律規範之外,因此其與現實世界仍有相當大的重疊,基本的法益體系也沒有改變;因此刑法原本的相關處罰規定如妨害風化、妨害名譽、詐欺、竊盜、賭博等在網路世界仍可適用。若您是受害者,現在即可報警處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也由於網路犯罪其具有高度的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與偵查困難及犯罪客體多樣化的基本特性,而網路科技犯罪之偵查、蒐證更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與設備,因此,受害之後,相關被害證據提醒您最好儘量、儘快地蒐集再報警處理,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黃鼎翎 資深公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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